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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离职后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怎么办?离职超过一年还能仲裁吗?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诸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至27个月的本人工资。关于本人工资,《条例》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其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工伤职工待遇损失的主要原因。《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不仅侵害了社会利益,也侵害了参保职工的利益。其二,职工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并非行政争议,而是劳动争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一年内享有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权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于员工离职时结算所有工资及补贴款项。若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专业解答员工离职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为离职之日起一年内,需全额结算。员工离职时,工资和福利补贴应明确结算,保障员工权益。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解答工伤后不离职,仍可获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国法律规定,一级至十级伤残员工均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与伤残等级挂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是否离职无关。
专业解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员工主动离职也是会有的,因为这份补助本来就是那些在单位遭遇了很严重工伤而因此就失去了部分的能力变成了残疾人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想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并且主动要求离开并辞职也是会照常拿到这笔钱的。
律师解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应得的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工虽以违纪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丧失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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