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诸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至27个月的本人工资。关于本人工资,《条例》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其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工伤职工待遇损失的主要原因。《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不仅侵害了社会利益,也侵害了参保职工的利益。其
二,职工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并非行政争议,而是劳动争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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