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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实施先予执行时能否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账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所以在申请先于执行之后,是由人民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以及相关的额财产进行冻结,这些都是由进行操作,申请人这边只要配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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