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被拆房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建房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予以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
第二种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第三种是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对于第一种,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土地补偿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
那么当遇见第二种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往往会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当当事人遇见这种情况时,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
第二种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第三种是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对于第一种,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土地补偿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
那么当遇见第二种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往往会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当当事人遇见这种情况时,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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