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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学生,在周末期间兼职,结束后,他们

183****7311 贵州-贵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7.08 17:57:28 457人阅读

我们是学生,在周末期间兼职,结束后,他们不发工资,向劳动局投诉,他们打不通那个招兼职的人电话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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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贵阳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2020-07-08 18:1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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