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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被终止了,一般终止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收取啊?

何* 甘肃-陇南 劳动合同咨询 2020.07.05 09:43:34 335人阅读

我的劳动合同当初跟公司签署了三年的的,但是现在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呢,结果就被领导解除合同了,我就想要了解一下对于终止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收取的啊,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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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0-07-05 09:5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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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20-07-05 09:4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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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 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合同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何来的违约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学理界对于此项规定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对不完全履行以及因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实际上是对根本违约的明确规定,这一项规定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以及因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导致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中的原因,将于下文做出分析。 有学者认为,由于根本违约是从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对违约所作的分类,那么它是可以与其他标准对违约行为所作的描述和分类并存的,比如根本违约可能与迟延履行、不履行并存以及不完全履行并存。但笔者认为此处学者所言“并存”的概念似乎并不明确,因为“根本违约”是根据违约结果严重程度对违约行为所做出的分类之一,其相对概念应该是一般违约或者普通违约。而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等概念均是违约行为的某种具体方式,它们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违约的方式不同。故而根本违约与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是不同意义上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并存”,莫如说是当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之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如使合同相对人合同目的落空时),则其行为可被视为根本违约。 故而,有学者将根本违约分为四类,即“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不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这样的分类方式很好地诠释了根本违约与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之间的关系。
一、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 在本文第二章第四节中,笔者曾对迟延履行做出过分析,认为迟延履行并不必然产生根本违约,如果债务人的迟延履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则债务人的行为可被视为根本违约,债权人可因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应由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履行不能场合的根本违约 当事人履行不能使整个合同目的落空时,也可能陷于根本违约。 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履行不能场合,比如当事人不能履行若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应属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制。 在当事人的履行不能是由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场合,法律应将其履行不能视为“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属《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段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 不完全履行并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通常是给付义务)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或当事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危及了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信赖关系时,笔者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就应该被视为根本违约,属于因“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段的规定来规制。合同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预期违约场合的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的问题于本文第二章第三节已作专门讨论。无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抑或是预期履行不能,如果严重地侵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债权期待,可被视为 “根本违约”,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在我国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后半段虽然规制了根本违约的情形,但其并没有规制全部的根本违约的类型,因为如迟延履行、先期违约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履行不能所造成的根本违约已由94条其他规定规制。就此看来,《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段的规定所针对的具体情况是: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履行不能及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根本违约。

1、车贷终止违约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是多少,而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棂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去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唠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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