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买房是,开发商承诺一年后交房,并在合同上约定了交房日期。到了交房日迟迟未交房,业主请求赔偿,开放商却说合同上约定的是完工日,并不是交房时间。开放商购房合同交房日期欺诈怎么办?
发商因资金不足或工期拖延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往往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比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2020-06-26 15:38:10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你若想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回购房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你对开发商交房进行了合理催告。
(2)开发商在经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及时交房。
(3)你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未有关于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
如若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你有权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其退还你所交的购房款。
由此可见,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时候,作为购房者并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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