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安置政策:
1、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安置对象及原则
(1)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上述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2)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的城镇籍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自愿申请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籍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在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统筹调剂安置。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自主就业对象的安置原则。
自主就业对象为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除外)以及复员士官。自主就业对象一律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4)可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两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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