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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眉山人,眉山有一套房子,但名字是我丈母娘名字,我女儿户口两年前已转到我老丈人的户籍地址,现在学校报名要求房产必须是我跟我老婆监护人的名字,这合理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房产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这一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除非其处分行为必须对被监护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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