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一户多宅处理方法:目前国家对于农民超范围获得的宅基地的处理原则是,“少收、慎收、尽量不收”。具体情况: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强化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房,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给予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房。在建房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应该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收取相关的税费,大大减少“一户多宅”的现象。 ?村民建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应由县政府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干部签署层层责任状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减少“一户多宅”现象。对于那些建房户,村民申请新建住房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拆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将旧宅基地拆除后交村集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拆除旧房,限期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减少在农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造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在村民没有拆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要求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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