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简易处罚标准最新标准是什么
解析:
税务简易处罚准则:
第一,税务管理机构对市民个人的罚款额度低于50元并且对于法人、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其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策之前,应该当面向当事人告之所做出之惩罚决定的实际情况、原因及其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告知应享有的法定权益。
在此过程中,税务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详细倾听,进行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合法成立且具备有效性,则应该采纳。
第二,如果执法人员现场直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并提前做好格式预定工作、编写有序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详细记录当事人的违法行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管理机构的全称,最后有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整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现场交付给当事人。
第三,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需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除非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才能够现场收取罚款:
首先是依法现金给予不大早于20元的罚款;
其次不能够当时收取以后又难以及时执行的罚款;第三种是当人处在远离城市中心、位处偏僻、水域遍布或交通不便之处,如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困难,经过当事人提出请求且遵循现场缴纳的原则。
针对上述第四点,执法人员现场收取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省级的、自治区级的或者中央直辖市的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倘若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选择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