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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对于未婚抚养费是怎样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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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029人看过
导读:在夫妻离婚后,财产和抚养权都是双方争夺的主要方面,对于未婚先育的夫妻,相关法律规定,是与结婚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力,对于未婚生育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父母有义务和权力去抚养孩子,包括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到孩子长大成人,能够自己生活为止,社会对于未婚生育的孩子不应该有危害和歧视的心理。

婚姻法中对于未婚抚养费是怎样介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相关抚养费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合上述对于未婚生育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从上文小编整理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看出,未婚生育的子女享有的权力,和结婚生育的子女是同等无异的,社会不应该对其有着区别对待之分。对于未婚生育子女的父母,都是有权利和义务去抚养孩子长大成人,一直到孩子能够自己在社会上生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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