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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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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126人看过
导读: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贪污罪是严重的侵犯国家财产,公共利益的犯罪,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他额主观方面是怎么样的?客观方面又是怎么样的?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帮助您更好的了解贪污罪方面的法律知识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职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一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务无关的方便条件。例如,会计利用与出纳一起工作的便利,趁机配制了出纳所管的保险柜的钥匙,将保险柜中的现金盗走,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是属于盗窃行为。

其次,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应上交而隐瞒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帐,擅自赠与他人或非法转卖等。所谓窃取,又称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至于其他手段,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

此外,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所说的从事公务,广义是指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狭义的仅指国家的行政事务。由于贪污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因此其管理的对象应该是财物而非其他的事项。这里所说的管理,应该将其理解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形式或称表现,是由其职务所具有的对公共财物的支配关系,如不具有对其的支配权力,其管理活动就不应称为公务。

所说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经营或管理国有财产的性质,而这种管理工作是受委托从事的,也就是说,按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就具有了贪污罪主体的资格。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方面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当然关于贪污罪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如贪污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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