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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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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991人看过
导读: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如果不投保就上路行驶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将由交警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第40条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4、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保监会将定期核查此项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条例第6条规定,按照经营责任强制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保监会负责审批保险费率。

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

为了能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把强制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是能够帮助车主们的一种保险,如果车主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通过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太大的损害。

如果在案件中受到利益侵害,那么就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所以说建议有车的人先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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