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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都有哪些内容,司法鉴定证据种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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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397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司法鉴定都有哪些内容,司法鉴定证据种类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都有哪些内容,司法鉴定证据种类都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都有哪些内容

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

1、印章:

又称图章,通常由印面和用于执掌的印柄构成。

2、印面:

又称印章章面。

3、印文:

印章印文的简称,又称印鉴。

4、公章:

印面上镌刻有单位、机构、部门法定名称的印章。

5、名章:

又称私章,印面上镌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

6、专用章:

指单位、机构、部门内部使用的用于专门事务或专项业务的印章。

司法鉴定为了就是通过法律和科学手段得到一个有利的法律证据,为诉讼过程增加证据。

但是司法鉴定证据种类有很多种,也是为了满足法律的需要,但是任何种类的司法鉴定结果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司法鉴定证据种类的不同,司法鉴定也是可以分为好多类的,诸如语音类的鉴定,笔迹鉴定等等。

二、司法鉴定证据种类都有哪些

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

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书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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