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未按规定通知开庭时间是合理的吗?

未按规定通知开庭时间是合理的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735人看过
导读:不合理。法院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开庭的时间进行通知,如果没有在规范之内进行开庭时间的通知是不合理的。这属于法律的义务,是不能够违反的,否则就算是程序错误,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向高一级法院发起起诉。
未按规定通知开庭时间是合理的吗?

一、未按规定通知开庭时间是合理的吗?

法院未按通知时间开庭是不合理的,法院开庭必须尽到通知义务,否则就是程序错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

第136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182款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是什么?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

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证人到庭作证;

第三,鉴定人到庭;

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五,勘验人到庭。

3、法庭辩论。

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4、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所以法院如果是接到了一个案件,那么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处理好相关的流程,并且及时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开庭时间,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或者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通知开庭时间,那么算是程序错误,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办案流程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办案流程最新文章

遇到办案流程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