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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女婿状告父母婚后归还彩礼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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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195人看过
导读:女儿女婿状告父母婚后归还彩礼是不可以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女儿女婿状告父母婚后归还彩礼可以吗?

女儿女婿状告父母婚后归还彩礼可以吗?

不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上来讲是更偏重于彩礼是给女儿的,除非女儿主动放弃。否则父母无权拿。

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结婚三年以上一般是不返还的。

彩礼名义上是给女方父母的聘礼,但是一般父母都不收,都给女儿自由支配,也都会当做两人的家用。这个没有严格的界限。如果女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跟父母要回彩礼钱,也容易伤害彼此的感情,对于彼此来说并不是好事,我们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当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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