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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再审审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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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6857人看过
导读:终结再审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律如果要进行终结审查的话,需要对是否使用终结再审程序来进行确定审查是否符合资格,如果符合资格的话,就可以对其进行终结再审。如果不符合的话,那么该案件还要继续进行审判。
终结再审审查是什么意思?

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条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这条规定的是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时,规定终结审查的四类适用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此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和可视为撤回再审的情形,从而终结再审程序。

但是现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到了再审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申请当事人在向检察院申诉的过程中,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此情形下,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法院是否该终结程序?我们分析认为,此案虽为检察院抗诉的案例,但当事人已经在申诉过程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这就意味着和解协议已经代替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应再对已经失效的判决申请执行;同时因为双方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申请当事人已经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因此,此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程序终结。

是否符合终结再审审理程序,首先要根据案件是否符合终结再审的标准来进行确定。如果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话,那么人民法院是很有自信的,允许的,那么就直接进入终结再审程序。如果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也可以进行终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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