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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未取得所有共有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缔结的关于物业出售的协议为无效之举,而作为其他共有人,他们享有要求该第三方返还房屋及相关财产的权利,如无法实现,亦可针对处分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求。 倘若任何一方试图擅自处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各类资产,比如大型修葺、产品性质和使用途径的调整等事宜,都需要征得占总额度超过三分之二以上非按份共有者或是全体法定共有人的统一意见,除非各共有人另有明确约定。 对于无权处分者所完成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第三方这一行为,所有权人均拥有极力收回的优先权益。 因此,在未获得全部共有人许可的前提下,与他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无疑是无效的,且其他共有人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第三方归还财产原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