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争议开端:当事人陷入劳务纠纷困境
20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王受蒋雇佣,在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但王仍被拖欠17649元劳动报酬。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各方责任关系复杂,给王索要工资带来了极大困难。
律师积极行动梳理证据
张玥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王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了结清承诺书。张玥律师仔细研究这些证据,分析各被告在劳务关系中的角色和责任。她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确定各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激烈交锋据理力争
庭审中,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张玥律师针对各被告的答辩,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四川XX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
判决结果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张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被拖欠的劳务工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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