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是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于滕州,深耕刑事法律业务多年,累计代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起。下面将详细还原他办理的几起刑事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在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作为原告,指控犯罪嫌疑人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还有被害人报案。被告赵X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其银行卡有涉诈资金流水,证据缺口在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赵X无主观明知。李威律师的抗辩策略是精准论证赵X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无任何的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且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原告以银行卡流水和被害人报案作为证据,认为赵X构成犯罪。李威律师则指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赵X主观明知。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陈X被指控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中,原告因陈X因邻里纠纷,将被害人驾驶车辆的刹车软管剪断而指控其犯罪。被告陈X面临的困境是该罪名起步刑三年以上,且其有前科,增加了缓刑难度。李威律师先是与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多次商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在法院阶段,辩护人从本案引发的原因系因邻里矛盾,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再结合争取被害人谅解加自首,提出本案社会危险性小,没有发生任何严重后果,以及当事人虽有前科,但法律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并未规定前科不适用缓刑等方面进行辩护。庭审中,原告强调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严重性和陈X的前科情况,李威律师则从案件起因、社会危害性、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回应。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陈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些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紧扣证据不足关键点进行辩护,为被告争取有利结果;准确界定被告行为性质,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挖掘被告的从轻情节,如自首、赔偿谅解等,为被告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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