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原告室内墙上供热管线,恢复墙面孔洞及室内地面原状;被告赔偿原告自2024年8月1日起至拆除完毕止的损失(按每月4808.9元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百万赔偿);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负担6210元;评估费12185元,原告负担10966元。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祁月律师的一番细致工作。接案时,祁月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原告主张的17年租金损失缺乏合理性,且被告的管线改造行为存在合理缘由。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要证明房屋在2007年至2024年7月持续出租,未受管线改造影响。祁月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积极收集房屋租赁合同、租户证言等证据,以证实房屋长期处于出租状态,从而为后续的抗辩提供有力支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管线改造时间、是否经租户同意以及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原告坚称被告2000年末未经同意安装管线,导致无法经营,要求拆除管线、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祁月律师则提出实际改造时间为2007年而非2000年,且经当时租户同意,房屋长期出租未受影响,原告主张损失缺乏依据。
在扭转局面的环节,祁月律师通过举证房屋长期租赁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规定,成功将原告主张的17年租金损失压缩至仅赔偿2024年8月起的实际影响期,大幅降低了赔偿额。同时,祁月律师澄清了管线改造原因及经租户同意的事实,避免被告被认定为恶意侵权。最终,法院仅判拆除墙上管线、按月赔偿4808.9元,为被告减损近百万元索赔,有效维护了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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