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谢姓姐弟因房产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姐姐谢XX主张与弟弟谢XX及另一姐妹共同出资购房,自己出资比例高,应成为房屋共有人并享有46%份额。因弟弟拒绝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姐姐将弟弟诉至法院。此案件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于2014年执业后承接代理。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自己2009-2013年在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的学习经历,展现出扎实的法学功底。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出资性质”和“共有合意”构建抗辩思路。在厘清出资性质方面,俞国锋律师指出姐姐在购房中直接支付仅9万元定金,其余款项支付于过户登记后且部分流转至第三人账户,结合其他兄弟姐妹借款给弟弟买房的事实,主张姐姐出资为“借款”而非“共同购房出资”。
在否定共有合意环节,俞国锋律师强调双方未签书面共有协议,购房合同等均为弟弟一人。姐姐未参与核心购房环节,虽后期弟弟曾妥协承认“分房”,但那是在家庭矛盾激化、弟弟受经济压力及情感胁迫下的结果,不能证明初始共有意图。这一分析得益于俞国锋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
到了二审阶段,俞国锋律师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的经历发挥了作用。他组织提交了多名家庭成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印证“全家借款给弟弟买房、弟弟负责父母养老”的家庭安排,有效削弱了姐姐关于“共同购房”的主张。同时,律师援引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指出姐姐举证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
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弟弟为唯一权利人有权利推定效力,姐姐未能充分证明共同购房合意及出资份额约定,出资行为等存在诸多不合理,证据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出资系借款”怀疑,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姐姐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出色的表现,曾获“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还在论文评选中多次获奖,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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