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晚,在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内,学生栗X与闫X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使栗X后退踩空掉入旱厕受伤。这起伤害事件让栗X身体遭受痛苦,也给其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同时学校面临着可能的赔偿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在此困境下,河南安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的马朝丽律师于2015年开始执业,接受了学校的委托。
马朝丽律师在案件初期,凭借其曾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深知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在这起案件中,她积极收集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比如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的相关资料。这些证据如同基石,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让学校在责任认定上有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马朝丽律师结合其担任多家企业及学校法律顾问的经历,清晰地阐述学校在此次事件中的无过错情况。她指出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并且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同时,她还强调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有力地维护了学校的权益。
马朝丽律师进一步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说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她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清晰的逻辑论证,让法院全面了解学校在此次事件中的实际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马朝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学校免除了赔偿责任。她曾被评为安阳市“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还在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是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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