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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能让众多嫌疑人获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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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3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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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擅从侦查中找辩点。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他为何能让众多嫌疑人获从轻处理?

当遭遇刑事纠纷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应对,是该自行辩解,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常常陷入迷茫。李鉴春律师凭借其独特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指明方向。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非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认为此案属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能如此出色地办理案件,得益于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能从侦查中敏锐捕捉案件辩点。他还具备多年刑侦预审和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的经历,在处理案件时,能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

在日常工作中,李鉴春律师总是专注而严谨,仔细研究每一个案件细节,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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