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串通投标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查明,马某及同案人员在两个项目中存在围标行为,合计中标金额较大。涉案工程项目虽已施工完毕,但在自首认定、实际损害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上存在争议。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周赫律师负责此案,其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周赫律师围绕辩护要点展开工作。首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指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其次,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造成经济损失。再者,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马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利用该制度争取从宽处理。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申请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表明,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律师细致挖掘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善用认罪认罚制度,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周赫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操作,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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