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名员工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请求,包括确认与公司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存在劳动关系、索要XXXX年X月、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工资、差旅费等报销款、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停工期间生活费、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这家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找到了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
郑捷峰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自2022年执业以来,他秉持为者常成,笃行致远的执业理念,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同时,他还担任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让他在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时,显得游刃有余。
在接手案件后,郑捷峰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了理清案件事实,他多次前往公司,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他仔细查阅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所有转账记录,发现转账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同时,他还对员工的工作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员工前期打卡,后期又无需打卡,工作时间灵活,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这表明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
为了进一步证明公司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郑捷峰律师多次梳理证据材料,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他还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在仲裁过程中,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辩论技巧,对员工提出的各项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言,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仅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从而成功说服仲裁机构不予采纳证人证言。
最终,仲裁机构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观点,认为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未能体现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仲裁机构驳回了员工关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以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包括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旅报销、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全部仲裁请求。
公司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公司负责人评价说:郑律师专业又负责,为我们解决了大麻烦。他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仅对法律条文的运用非常熟练,而且对案件细节的把握也十分精准。我们很庆幸能遇到这样优秀的律师。郑捷峰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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