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执行难却成了横亘在债权人面前的一座大山。当债务人与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时,该如何为债权人寻得一线生机?这正是深耕债权执行领域六年有余的何菲娅律师所擅长的战场。
近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原告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却面临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停滞。这与何菲娅律师曾办理的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极为相似。
在那起案件中,原告王某同样遭遇了执行难题。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得益于她在西安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担任法律咨询顾问时积累的严谨分析习惯,她仔细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她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发现如同在黑暗中找到了一丝光亮。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换做一般人或许会选择放弃,但何菲娅律师凭借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未气馁。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在庭审中的专业表现,正是她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赋予她的自信与能力。
何菲娅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何菲娅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更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她能够另辟蹊径,找到关键的突破点。基于处理过上百起类似案件的敏锐直觉,她总能在看似无解的案件中找到转机。
回到当下的热点民间借贷纠纷,相信在何菲娅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介入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有效保障。何菲娅律师以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为当事人在法律的道路上保驾护航,让正义得以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