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鲍XX受魏XX安排用独轮车将其房前泥土转运至房后沟渠,转运工具由魏XX提供。操作中,独轮车侧翻致鲍XX摔落沟中受伤。鲍XX先后在新沂市邵店镇卫生院、新沂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又多次检查购药。经鉴定,鲍XX脾切除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鲍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魏XX赔偿各项费用412854.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魏XX与鲍XX构成雇佣关系,魏XX对鲍XX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魏XX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自己对鲍XX劳务过程不负安全保护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月亮律师作为鲍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发挥了专业优势。针对魏XX提出的双方为承揽关系的主张,赵月亮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抗辩。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合同标的、当事人地位、报酬给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中魏XX与鲍XX协商确定报酬,运输场地由魏XX指定,运输工具由魏XX提供,工作内容是劳务本身,符合劳务合同X律特征,有力反驳了魏XX的观点。
对于魏XX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赵月亮律师指出,魏XX提供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鲍XX受伤与这些因素直接相关,且魏XX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进行安全提示和指导监督,也无证据表明鲍XX受伤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魏XX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与鲍XX最初的诉求相符,相较于魏XX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为鲍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此次胜诉体现了赵月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