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峰回路转
2021年,在河南周口,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陷入僵局,张某面临刑事追诉的巨大压力。就在此时,从2009年开始执业、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的李鉴春律师介入。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李律师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掩饰隐瞒案全程辩护
2022年10月9日,周口市XX的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按指示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合同诈骗案中,他精准把握刑民边界,通过全面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深入的主观意图分析,成功将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纠纷,避免了当事人的刑事追诉。在掩饰隐瞒案中,他在各个阶段都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辩护策略,从争取不予批捕到提出量刑建议,最终实现了全程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缓化的处理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避免将民事纠纷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对于涉及银行卡类犯罪案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同时,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得到广泛应用,主动投案、无前科等情节在辩护中具有重要价值。
结尾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李鉴春律师证据梳理精细、辩护行动快速、策略运用灵活。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是处理刑事案件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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