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为例。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以周口现代城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的核心诉求是证明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被刑事追诉。此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二是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的部分特征;三是如何证明张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存在一定难度。
李鉴春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二是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三是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四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难点,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关乎其民事权益。李鉴春律师的成功案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凸显了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法律边界、注重证据分析、及时有效开展审前辩护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刑事司法中“慎诉”理念的贯彻,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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