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酒店4XX号房间内,盗走了三块电脑主机显卡、三条内存条和三个CPU。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长时间未归后,进入房间检查才发现物品被盗,随即报了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物品经天津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4,850元。可由于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只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这对于酒店来说,损失可不小,他们急切地想要追回这笔损失。
酒店公司为了挽回损失,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此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孙X及其法定代理人孙X某共同赔偿财产损失44,850元。然而,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却未到庭参加诉讼。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着诸多挑战。未成年人侵权,被告方还缺席,这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但张书雯律师没有退缩,她系统地整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通过这些证据,她清晰地构建了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
张书雯律师的核心逻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这个案子里,孙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盗窃酒店财物造成了损失,所以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原告酒店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
对比酒店最初的处境,他们被盗了价值44,850元的物品,不知道能否追回损失,心里肯定特别焦虑。而最终,在张书雯律师的努力下,酒店的财产损失获得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张书雯律师准确把握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特殊规定,有效利用了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认定结论,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依然推动案件顺利完成了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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