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被告人XX受雇于JX,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货值金额XX余元。经认定,这些药品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XX的量刑面临不利局面。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存在不少棘手之处,要为XX争取从轻处罚并非易事。
突破口在哪里呢?陈军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他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他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之后,陈军律师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案子有了实质进展,接下来就看庭审的效果了。
庭审的那天,陈军律师围绕XX的犯罪情节,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其受雇于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地位远低于主犯JX,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江阴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陈军律师在该案中的核心价值在于,让当事人在面临较重量刑的情况下,获得了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避免了更严厉的刑罚。
陈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细致的工作和精准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结果。对于陷入刑事纠纷的人而言,找到一个像陈军律师这样愿意逐页翻材料、认真分析案件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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