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工,却因一起妨害公务事件被卷入法律纠纷之中。
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卞先生驾驶小型轿车在宁宣高速上行驶,因超速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执法人员拦截。当执法人员要求他出示证件配合调查时,卞先生加速行驶并将执法人员带倒在地,致使执法人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踝关节扭伤。卞先生的这一行为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常执行职务,随后他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公诉。卞先生深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内心充满了焦虑和不安,他迫切希望能有专业的律师为他提供帮助,争取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在这关键时刻,卞先生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近十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2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决心为卞先生全力辩护。
接手案件后,潘鹏飞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这个过程中,潘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从中找到对卞先生有利的辩点。经过深入分析,他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所在的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执法资格;卞先生主观上犯罪故意不明显,并没有对抗或者妨害执法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卞先生超速的证据不充分,即使超速行驶,也并非必须现场拦截查处;被害人查处超速行驶的执法程序不符合相关工作规范,且违规使用与警用装备相似的服饰;卞先生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不妥,并请求法院对卞先生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潘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潘律师的努力和专业精神为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最终,考虑到卞先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结合卞先生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卞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卞先生十分感激。他表示:潘律师专业又负责,为我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一直和我保持沟通,让我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给了我很大的信心。潘鹏飞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带来了相对理想的结果,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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