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把潮州某花园精装工程和会所精装工程分别发包给XX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来更名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相关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质量标准、保修期以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其中,保修金结算规定是预留工程结算总价3%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保修期满一年支付2%工程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支付完毕。
工程完工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了《工程验收证明单》,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余X和李X分别在相应的《工程验收证明单》上签了名。202X年,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并预留了工程结算总价3%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
然而,到了该退还保修金的时候,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却拒绝支付。他们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工程未通过他们的合格验收,所以工程保修金的返还条件未成就,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也未成就。这可把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愁坏了,他们辛苦完成了工程,却拿不到应得的保修金。
接到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案件。先是花了大量时间查阅了总共几十页的合同、验收单、结算书等相关材料。我发现,虽然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称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但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验收证明单》上签了名,而且双方在结算时也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这说明双方其实已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且,案涉装修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保修期也已满。
我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返还保修金,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返还保修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及计至202X年X月X日资金占用损失,并自202X年X月X日起资金占用损失以相应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双方都没有提交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比当事人最初拿不到保修金的困境,到最终成功拿回保修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抓住了双方结算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扣款这一要点,有力地反驳了对方工程未验收合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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