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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18万条建工信息涉刑,法院为何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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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0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骄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11090145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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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人因业务需求买了18万余条建工信息,被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最后却被判缓刑。法院这么判,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买18万条建工信息涉刑,法院为何判缓刑?

案件事实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为了业务需要,通过一些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一开始获取的信息总量有很多,经过筛选后还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当事人甲只是少量联系了这些信息对应的主体,既没有促成实际业务,也没有从中获利。后来,他还把留存的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用途是否合法,该以什么标准入罪?

法院查明,当事人甲主张购买信息是企业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是违规违法的。所以,其使用用途不能界定为合法。

原告(公诉机关)主张,由于当事人使用用途不合法,应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被告(当事人甲)辩称自己购买信息是为了企业经营,并非用于非法目的。

法院最终认定,因为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而当事人甲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当事人甲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他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有认罪认罚的表现。同时,他未获利且及时删除了信息,有悔罪表现。

原告(公诉机关)认为,虽然当事人有一些从轻情节,但涉案信息数量较多,应依法量刑。被告(当事人甲)请求法院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一定要确保用途合法,千万别触碰法律红线。如果是企业经营需要,也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获取信息。其次,一旦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交代情况,争取自首和认罪认罚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尾

在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甲因信息用途涉及违法被认定构成犯罪,但最终凭借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缓刑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近200起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他前期争取不起诉,后期聚焦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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