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乙矿业公司向XX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XXX.61元,并按年利率4.69%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394600元自2024年7月10日起计息,614987.61元自2024年12月10日起计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指出,乙公司指定收货人未保留样品擅自处置货物,导致XX公司复检与司法鉴定权无法实现,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货物质量按XX公司送检结果认定,XX公司不承担质量违约责任;乙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货物产地不符,且产地不增加其运费负担,主张运费损失不予支持;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且XX公司未提供有效支付凭证,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这份文书背后,是纪瑞华律师的专业付出。纪瑞华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拥有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案时,纪瑞华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货物质量认定、产地合规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他意识到要围绕这些核心点收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第二批货物检测后XX公司多次申请复检未获准许,货物已被使用且检验样品灭失,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质量。纪瑞华律师通过多方调查,收集XX公司的相关检测报告,以此作为货物质量的重要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他合理合法地获取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质量是否违约、产地是否合规、逾期付款责任、律师费承担等方面。乙公司坚持按最终用户检测结论处理,而纪瑞华律师则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强调乙公司指定收货人未保留样品擅自处置货物的行为导致XX公司复检与司法鉴定权无法实现,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他精准地锁定了举证责任与程序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力地反驳了乙公司的观点。最终,在纪瑞华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作出了改判,最大化地维护了委托人的货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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