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何先生,他信任某上市公司“中某XX”披露的信息,投资买了该公司股票。可后来发现,中某XX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里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这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何先生觉得,自己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持有到揭露日,这些投资损失理应由中某XX赔偿,损失一共是22,770.71元。但被告中某XX却辩称,何先生主张的损失和他们的虚假陈述行为没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很弱,不同意赔偿。
何先生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团队来处理这个案子。这案子属于投资者诉中某X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之前,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经由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认定了中某XX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
徐晓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他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为了精确计算何先生的实际损失,徐晓律师积极推动并配合法院,让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何先生完整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到了庭审的时候,徐晓律师充分阐述了何先生投资损失和中某XX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的法定因果关系,并且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主张被告应该全额赔偿何先生的合理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按照生效的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来裁判。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法院认定被告中某XX要赔偿何先生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何先生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某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先生投资损失22,770.71元。
一开始,何先生面临着投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困境,心里肯定没底。但经过徐晓律师团队的努力,何先生的损失得到了全额赔偿。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相关规则制定了合适的诉讼策略,积极调取数据、核定损失,并且在庭审中有力地阐述了因果关系,反驳了对方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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