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原杭州XX经营部与深圳市XX公司签订石材供货合同,用于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供货完成后,经2011年2月9日对账,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然而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还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甚至申请公章真伪及工程造价鉴定。
潘登律师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此案,他迅速展开行动。收集整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为解决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主体资格问题,他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
在应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时,潘登律师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积极应对被告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同时,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
在三次庭审中,潘登律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他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成功说服法院采信结算清单的价格约定,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价格认定基础。他制定了“坚持核心证据、灵活应对鉴定、合理调整诉求”的诉讼策略,在复杂的技术鉴定与法律认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XX初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部分驳回肖XX的个人诉讼请求及原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双方分担,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
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潘登律师还处理过其他合同相关案件。在原告颜X与杭州XX科技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纠纷中,被告未按约定数量提供设备,潘登律师梳理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被告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款项,二审维持原判。在杭州XX物流中心XX交易市场XX食品商行与刘某的纠纷中,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潘登律师梳理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货运送货记录并指导原告取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后提起诉讼,法院组织诉前调解,确认货款金额,被告分期履行。
潘登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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