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下午,被告福安市XX公司要求原告李XX给被告石XX送货,卸货时玻璃突然破裂,碎片刺中原告左眼。原告先后在宁德人民医院和福州东南眼科医院治疗,经手术摘除左眼球并安装义眼。2013年10月,原告申请确认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被驳回。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此时,冯从福律师作为实习律师,执业于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这也是其自2014年开始执业后的案件之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原告认为与两被告构成劳务关系,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雇主是买方石XX,被告石XX认为原告与XX公司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专业学习背景,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观点,认为货物从装车运送到卸车交付是卖方XX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原告的行为是为XX公司提供劳务。最终法院采纳此观点,认定原告为XX公司提供劳务。
对于原告对损害后果自身有无存在过错问题,原告认为玻璃突然爆裂不可预见,自己无过错,XX公司和石XX应承担责任;XX公司认为原告冒险人工卸货有过错;石XX认为原告无过错。冯从福律师从事实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各方责任。法院认定原告自身有过错,但XX公司过错责任更大。
在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是否合法、合理问题上,冯从福律师协助原告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举证。如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律师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和务工情况,法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中义眼费用,律师依据客观事实争取认定。最终法院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认定,确定原告损失为319287.6元。
经法院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XX公司承担80%的责任,需赔偿原告259430.08元,驳回原告对石XX的诉求。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合理赔偿。他不仅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的担任者,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在业界和客户中赢得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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