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洪律师执业于四川南充的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12年,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此次在一起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C签订店铺转让合同,被告C接手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不再经营却未及时腾退店铺。原告A被房东起诉并经生效判决需支付超期房租,遂依据转让合同向被告C追偿,遭拒后委托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提交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认为被告C的违约占用行为导致自己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C初始面临的困境是有实际占用店铺却未及时腾退的事实,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占用费用。邓小洪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是梳理证据,证明被告C的占用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庭审中关键攻防交锋在于被告C的抗辩与律师的回应,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承担责任。
原告A陈述,自己与被告C签订店铺转让合同,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应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被告C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再经营,但未及时腾退,导致自己被房东起诉并承担了超期房租。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转让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原租赁合同证明被告应承担的租金责任,微信沟通记录和钥匙交还记录证明被告实际占用时间,生效裁判文书证明自己已被判决支付房租。原告引用的法律条文是,被告违约占用店铺导致自己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C的初始困境在于,其虽表示不再经营,但实际一直占有控制店铺直至交还钥匙。证据缺口是无法有力证明自己不应支付费用,且关于原告隐瞒押金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邓小洪律师选择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针对被告C提前告知不再经营就不应支付费用的主张,律师指出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应承担费用;对于被告称原告隐瞒押金应免责的主张,律师表明原告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
庭审关键交锋中,被告C抗辩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且原告存在隐瞒押金行为应免责。律师回应,出示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对应费用;同时说明原告支付押金问题与本案无关,被告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占用情况,明确违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反驳不合理抗辩;利用关联案件生效判决增强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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