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陈XX在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然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被告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对于陈XX来说,这次工伤让他身体遭受痛苦,经济上也陷入困境。他本应依法获得相应赔偿,可被告公司的拖延让他的维权之路充满艰难。他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应得的赔偿,生活的压力像一座大山压在他身上。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的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工伤待遇索赔案件。他深知对于受伤的劳动者而言,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生活困难才是当务之急,漫长的诉讼程序只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陈步青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仔细核算了当事人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每一个赔偿项目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同时,他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其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了一个既合理又有谈判空间的赔偿金额底线。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与承办法官和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他向被告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案件一旦进入判决程序,不仅会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他也从诉讼时间、执行风险等角度,向当事人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在多次沟通的基础上,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他注意到,被告公司虽然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但有分期付款的意愿和能力;而当事人虽然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但也理解被告的资金周转压力。于是,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分期支付+违约惩罚”的调解方案:被告分四期支付65000元赔偿款,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加付5000元违约金。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分四期支付;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对比陈XX最初的处境,原本久拖不决的赔偿问题,在陈步青律师的努力下,通过调解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这个案子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了双方的需求,提出了“分期支付+违约惩罚”的方案,既照顾了被告的资金安排,又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履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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