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原告XX(XXX)和被告XX(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原告要给被告承建的项目供应止水螺杆、穿墙螺杆、止水钢板、安全网等建筑材料。
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货物规格、供货方式、结算周期、付款节点,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对账结算负责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工程进度和要求,足额、按时供应了全部建筑材料。双方按月进行对账结算,都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确认。
到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经过双方最终对账,原告累计供货总金额达到了七十余万元。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拖欠三十余万元货款没给。而且,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和被告要求,足额开具并交付了全部增值税发票,履行完了合同附随义务。
付款期限到了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剩余货款,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实在没办法,就委托吴震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抗辩。他们说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起算时间有误,还提出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应从开票之日起算利息。同时,被告辩称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所以不应承担该项费用。
吴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他指出,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先票后款”不能成为被告长期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在原告已足额交付发票、被告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吴震律师在这个案子里做了不少工作。他精准厘清合同义务层次,在庭审中清晰区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明确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是对价关系,开票只是附随义务,打破了被告以“先票后款”拖延付款的抗辩逻辑。他还全面固定案件证据,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准确核对供货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时间节点,让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扎实。
在主张逾期利息方面,吴震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点,主张按LPR加计罚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而且,他全程主导立案、证据组织、庭审辩论等全部流程,在简易程序框架内快速推进案件,缩短了审理周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购销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告对尚欠货款金额也没有异议。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关于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并按照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一开始,原告面对被告的拖延支付,货款要不回来,资金被占用,处境很艰难。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让原告成功追回了货款和逾期利息,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吴震律师精准抓住了法律逻辑关键点,结合完整的证据,有力驳斥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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