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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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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1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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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3月1日,张X与郭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郭X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以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X。张X依约支付了90万元,郭X也在同年7月交付了房屋,张X装修后便入住其中。然而,按约定需满五年才能办理过户,张X多次催促,郭X虽在2023年7月1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支付违约金,但事情并未如张X所愿发展。原来,郭X在2021年3月未经张X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南京XX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X认为郭X违约,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路

周爱荣律师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她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爱荣律师查阅《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条文,为案件寻找法律依据。庭审中,她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X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X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X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X再支付2.75万元。

周爱荣律师始终秉持着“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精准的诉讼策略、有效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张X成功排除银行抵押权并实现强制过户,还为其争取到了违约金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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