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中,该企业承接工程后,让实际施工人吴某某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企业以付款超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某。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证据,发现吴某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
陈颖律师围绕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企业拆分合同的方式不能改变吴某某实际施工人的事实。进一步提出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企业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提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从12000元降低至6000元。
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就认定其有犯罪故意及社会危害性。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接受其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司某某仅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成立,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商品房买受人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因开发商债务问题,某小区多套已售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多名业主陆续提出执行异议。陈颖律师代理的案件,申请依据充分、文书严谨、证据材料整理细致,成为该批同类案件先行处理和重要参考的案件。法院最终裁定支持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应排除强制执行。后案件历经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仍维持支持主张的处理结果。该案结论确定后,其他同类案件也参照处理思路作出裁判。
执业十二年来,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众多委托人认可和好评。曾多次出现案件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在后续遇到法律问题时,主动委托陈颖律师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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