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A是一家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企业,被告A曾是原告A的业务员,后来被告A和被告B共同设立了被告C公司,而被告C公司与原告A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A发现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资源,以被告C公司的名义和自己的客户交易。被告A离职后,还编造、传播原告的虚假负面信息,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营收减少。于是,原告A将被告A、被告B和被告C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十万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当时,原告A的负责人接到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的消息后,急得整夜睡不着觉。公司的订单量急剧下降,员工们也人心惶惶,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
黄蓉律师在原告A陷入困境时接受了委托。她迅速开展工作,先是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和离职时间,固定了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还找到了被告A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
接着,黄蓉律师准确界定本案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纠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就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费等)提供了相应依据。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黄蓉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等事实。她在阅卷时,发现被告A发送的邮件中有一处明显的逻辑矛盾,这成为了反驳被告的有力证据。
虽然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但黄蓉律师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A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原告客户信息,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通过被告C公司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离职后向原告海外客户发送虚假负面信息,言辞带有主观故意性,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A与被告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原本担心不仅损失无法挽回,还会继续遭受竞争对手的恶意诋毁,而实际结果是成功让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黄蓉律师通过扎实的调查取证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原告挽回了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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