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1月,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庭上引起关注。原告柏某曾就职于南京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早在2022年8月,柏某就与该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需支付柏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次柏某另案起诉朱某,称双方曾签订《薪资补充协议》,要求朱某支付报酬237000元及违约金。朱某则辩称对该协议不知情,协议上的个人专用章是柏某私自加盖的。
邵如阳律师来自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泰州核心靖江,联系地址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1号楼3楼。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是律所的合伙人。
面对这起复杂的劳务合同纠纷,邵如阳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深入研究案件,精准把握个人私人印章与公章的差异。他指出个人专用章不同于公章和个人签名,无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成功将举证负担转移至原告。
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邵如阳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朱某的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这一事实有力地削弱了原告关于印章系朱某本人加盖的主张。同时,邵律师还充分挖掘关联案件信息,结合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指出在之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及《薪资补充协议》,进一步印证该协议并非真实存在的合意。
在法庭辩论中,邵如阳律师还运用常理抗辩。他对比原告薪资调整前后的实际收入与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发现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原告实际薪金损失,不符合常理,这进一步强化了协议不真实的抗辩。此外,邵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系统论证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盖章行为系朱某本人所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协议的签订达成合意,协议尚未成立生效,且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也难以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
邵如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的举证责任运用、完整的证据链构建以及有效的常理抗辩,成功维护了被告朱某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了诉讼成本,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他的执业理念专注勤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展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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