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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峰律师在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追回6万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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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3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秀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231065218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80155464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曾就职于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公司总规模在500人以上,在职期间累计从事过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涉猎传统汽车制造、服务业、建筑工程、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汽车租赁、互联网交易、直播演艺、教育服务、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 在诉讼业务方面,主要擅长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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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车,后发现车辆曾被推定全损。一审以未举证欺诈驳回诉求,二审王秀峰律师介入。难点在于证明张X存在欺诈行为。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合同,张X返还购车款600元并赔偿相关费用,杨放弃三倍赔偿请求。
王秀峰律师在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追回6万购车款

民商事法律纠纷的领域之中,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类型。王秀峰律师在其执业生涯里,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几起颇具代表性。

先来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联系到张X,以总价600元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杨遂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赔偿损失。然而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王秀峰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首先对案涉交易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发现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这一事实成为认定合同主体的关键。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但王秀峰律师通过对交易细节的深入分析,确认张X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

欺诈行为认定方面,王秀峰律师抓住关键证据。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X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再看餐饮合同纠纷。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20年,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租期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约定餐饮向技公司缴纳3万元,按营业额比例向其支付收益。合同签订后,餐饮全额支付了3万元,20年6月12日双方即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截至庭审,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主张输学校、公司、学院、刘X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

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研究案件。他指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餐饮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最终,法院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

另外,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也体现了王秀峰律师的专业能力。在宋X与颜、胡合同纠纷案中,20年3月,宋X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若因胡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X要求退款。20年8月29日前,颜和胡合计退款10元,尚欠600元。20年9月29日,颜和胡出具借条给宋X,承诺至20年12月31日前还清600元。截至20年2月11日,胡向宋X转款2000元,剩余500元未退。

王秀峰律师代理宋X,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项下的700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当向宋X退还500元,颜、胡应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还有周与重庆艺术有限公司等的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证原告获得重庆市名校联合中学校报名资格。原告父亲周、母亲李支付了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公司和公司均未出现在庭审中,未答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X为其唯一股东;公司由黄独资

王秀峰律师代理原告方,法院审理查明,20年10月24日原告方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收取100元费用用于推荐名联考试并确保入学。协议中有修改过的期限,规定公司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义务应返还服务费,但因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故认定协议无效。最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和黄不承担责任,因未能证明公司为合同相对方

王秀峰律师凭借专业的功底和不懈的努力,在这几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展现了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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