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认定“关于原告宋XX与夏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所持有的借条,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及搬迁交房凭证,本院确认原告与夏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诉讼时效,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XX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所以,对被告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
这份文书背后,是杨友良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接案时,杨友良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存在“借条形式简陋”“无转账凭证”“已过诉讼时效”等难题。被告以借条借款人身份信息缺失、无款项交付凭证,且借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为了收集证据,杨友良律师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收集了原告与夏XX催要借款发生纠纷的报警记录,这一记录不仅证明了原告曾向夏XX主张过权利,也侧面反映了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他还获取了夏XX交给原告的“搬迁交房凭证”,以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现金交付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杨友良律师收集的证据正好满足了这一法律要求。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杨友良律师抓住这一点,说服法院采信借条的真实性。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杨友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指出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夏XX中途死亡使原告客观上无法催要借款,成功驳回了被告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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