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张丽律师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被告的抗辩理由若仅基于自身观点,说服力往往不足。为此,张丽律师形成了引用多地法院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来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步,广泛收集类似案例。张丽律师会检索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相关案例,梳理出与当前案件关键要点相似的裁判观点。这样做是为了从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获取更多有力支撑,使自己的抗辩理由更丰富、全面。第二步,精准引用案例观点。将收集到的案例观点合理地融入书面意见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阐述。目的是让法官能直观地看到类似情况下的裁判结果,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被告的抗辩理由。
以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原告张XX主张,其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她详细阐述了在这些案例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情况。通过对比,说明本案中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参考了这些案例观点,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遂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此后,张丽律师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都沿用了这一方法,有效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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